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
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县级以上
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可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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