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在本单位服务窗口或政务公开栏内张贴由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排污费征收项目及标准》。在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排污费数额后,应在本单位政务公开系统中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公告一次被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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