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从事种植、饲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6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 二级保护区内: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 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口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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