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大豆提取物生产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环保部令第33号)中N类(轻工)第104项“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中“味精、柠檬酸、赖氨酸、淀粉、淀粉糖等制造”类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保部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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