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原料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一铵、硫酸锌、硼砂、复合肥添加剂等原料混合后烘干、造粒制作化肥”的项目,如果项目生产过程不涉及化学反应,且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其他条款及项目类别规定的内容,建议按照《名录》“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肥料制造”的“其他”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如项目生产过程虽不涉及化学反应,但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名录》其他条款及项目类别规定内容的,应综合考虑判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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