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297-1996中提到“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按原来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那对油烟是否适用? 晓艺 • 2024-07-27 22:05 • 环保知识 • 阅读 40 饮食业油烟的监测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关要求,其中5.3规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的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未做达不到高度要求严格执行标准限值的规定。达不到排气筒高度要求应视为未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属于验收不合格的范围。 如有更多问题需要解答,可以进入【环保问答社区】一起交流! 发布者:晓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7/13473/ 环保验收问题环保知识环保验收 赞 (0) 晓艺绿色贡献者 0 0 生成海报 园区内的企业排污口只能测园区总排口怎么处理? 上一篇 2024-07-27 22:05 竣工环保验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下一篇 2024-07-27 22:05 相关推荐 3D打印行业粉尘治理方案 2024-09-08 PCB钻铣粉尘治理方案 2024-09-08 刹车片冲压、打磨的粉尘治理 2024-09-08 车间清洁与粉尘处理 2024-09-08 发表回复 请登录后评论...登录后才能评论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