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废物出口要履行预先知情同意程序?

一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是《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指住家产生的废物)”;
三是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
此外,近年来国际上对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管控越来越严格,部分缔约方要求一般电子废物、废轮胎等向其国家出口也需要履行预先知情同意程序。为尊重有关缔约方环境主权,我国也根据相关进口或者过境缔约方的要求,对此类废物的出口履行预先知情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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