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需要执行哪些程序?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是环境保护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是受理申请。出口申请者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是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给出是否初步核准的建议。
三是初步核准。环境保护部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对危险废物出口的申请进行初步核准。
四是履行预先知情同意程序。对于予以初步核准的申请,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巴塞尔公约主管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
五是最终核准。环境保护部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书面同意进口或过境的回函后,同意核准该出口行为,并申请者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并将核准结果通知危险废物所在地和境内运输途经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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