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医疗废物的处理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
医疗废物交由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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