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不予批准,这里符合法定规划,主要是符合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 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要求方面,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规定“对于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应将与规划环评结论的符合性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因此,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应严格把握上述法律法规,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确保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机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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