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服务能力(以下简称“设计服务能力”)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计服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的配套装备设计服务能力(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可申请设计服务能力评价,经评价合格后,由协会颁发《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服务能力评价工作,以及《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 《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申请、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具体证书类别、业务范围的选择见附件2.3《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类别划分》(以下简称《类别划分》))。
(一)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服务能力。
(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空气净化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服务能力。
(三)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服务能力。
(四)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服务能力。
(五)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服务能力。
(六)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服务能力。
第七条 《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 《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各等级对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服务能力:
(一)甲级: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各种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服务能力;
(二)乙级: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服务能力;
(三)丙级: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小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服务能力。
工程规模划分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划分表》。
第三章证书的申请和评价
第九条 设计服务能力评价程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专家初审、现场考评、综合评审、注册发证、发证后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人员配备、办公条件和设计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对照《类别划分》(附件2.3)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服务能力评价申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申请条件》),确定申请证书类别和级别,并按《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服务能力评价申请材料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初审意见,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经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二次考评,提出考评意见。
第十四条 协会证书审查委员会对初审意见、二次考评意见及申请单位实际设计服务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第四章证书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协会对持证单位的设施条件、人员条件、年度业绩等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每年发证日期的前后1个月,持证单位在网上提交年检表,年检通过更换新证,未经年检的证书无效。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表,按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对照《评价申请条件》,能够满足更高等级或更多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可提交变更申请表表2及相关材料,按初次申请进行能力评价。
第十九条《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借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签章。
第二十条 持《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等处罚:
(一)工程设计单位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证书的,注销《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转借、出卖、转让、涂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三)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签章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达要求的,注销《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四)工程设计图及相关施工指导文件质量低劣,致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六)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或注销《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请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主办发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和图签章由协会统一印制。取得《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名单由江苏环保产业网统一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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