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调整污水处理费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印发的《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绿色意见》)提出,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为达到上述目标,内蒙古将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绿色意见》明确,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设市城市(指地级市所辖区、县级市,下同)污水处理费标准每吨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旗政府所在地)、重点建制镇每吨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了《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请各盟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4日

附件:

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大力度地利用价格机制促进绿色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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