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与工业炉窑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应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的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相关工业炉窑做出规定的,不适用本标准。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变更许可证内容,不再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家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2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炉窑industrial furnace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熔化、加热等的热工设备。
3.2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industrial furnaceemission unit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以外且拥有工业炉窑的排污单位。
3.3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3.5 非正常情况abnormal situation指开停炉(窑)、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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