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法律条文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延伸阅读
专家称诉讼主体适度放开是修法亮点之一,有助破解环保公益诉讼难题
备受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也在有限放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表示,目前国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有环境法学专家表示,接下来最关键的,就在于法院如何“接招”了。
而在实践层面,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社会组织,面临立案难等的现实问题。舆论期待,修改的环保法能为艰难前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新的动力。
诉讼资格:300家左右社会组织可提诉讼
在环保法修订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也经历几次调整修改。
2012年8月,一审时,“公益诉讼”未列入。2013年6月,二审稿规定,“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2013年10月,三审稿限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2014年4月,四审稿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放开,是这次环保法修订中最大的亮点之一。
执法案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二审开庭审理一起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该案审判长。社会各界近500人旁听了庭审。
案情回放:
两万余吨废酸直接倒入河中
这起案件始于2011年,当时戴卫国、姚雪元等人买来危险品运输车辆、船舶,以从事废酸销售的名义,与泰兴经济开发区的多家化工企业联系,将企业产生的废酸直接倒入内河,由企业付费。这些运输废酸的船舶都经过改装,一船2吨重的废酸8分钟就能倒完。几个月的时间,几人将两万余吨的废酸直接倾倒进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导致水体污染严重。2013年2月,戴卫国、姚雪元等人在向古马干河倾倒废酸时,被环保部门现场抓获。今年8月,泰兴市人民法院以戴卫国等14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至二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1万元至16万元不等。
2014年9月10日,此案民事赔偿部分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作为原告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河流受到严重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危害了公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这6家企业共计赔偿1.65亿余元。
泰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六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产生的25934.795吨废酸,提供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经评估确定,这些废酸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费用为1.6亿余元。在经历了10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一审当庭判决: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
今天的庭审进行了4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时继续审理。
庭审看点:
1.6亿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这1.6亿多元的环境赔偿费用是如何确定的?二审的焦点又在哪呢?
对于环境污染的赔偿问题,我国目前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据介绍,该案一审时,泰州中院是根据环保部出台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来确定赔偿金额的。该案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万元,根据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系数为4.5倍,属于中间值,最终确定为1.6亿余元。因此,该案二审如何判决,自然引发各方高度关注,并对今后的类似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示范性。
在今天的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围绕审判长归纳的四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一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原审被告处分涉案废酸的行为和环境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损害结果如何认定。
毫无疑问,案件的巨大赔偿金额是很吸引人们眼球的,同时此次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泰州环保联合会,是一个公益组织,因此这也是一场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国内一直处于探索的盲区。泰州环保联合会作为该案诉讼主体,因此成为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事实上哪些机关、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困扰环保公益诉讼的很大的难题,因此这次二审如何判决,对于诉讼主体认定,对今后类似的环境公益诉讼都具有示范作用。
各界评说:
该案具有标杆作用
“从不受理到一审胜诉,还创下最高赔付纪录,具有很好的示范性。”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这样评价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这起官司一审立案就让国内环保人士兴奋不已。“有这么高的赔付额,这是第一起。”据马勇介绍,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保部直属机构,曾在多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全国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没有得到立案,理由都是主体不适格。
这起案件今天能顺利进入二审,多家媒体认为,这得益于江苏高院的关心和当地政府的“不关心”。
据了解,担任该案主审法官的许前飞此前是云南省高院院长,云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创造了好几个全国先例。而且,江苏省2013年提出要在全国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这些背景是江苏高院推进这起案件的主要原因。
当地政府的“不关心”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众所周知,环境公益诉讼之难,主因便是行政干预。而在这起案件一审起诉前,泰兴市环保局向泰兴市委、市政府汇报这项工作,市委、市政府均表示支持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办案。
始终对本案高度关注的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认为,这起案件具有标杆作用,由公益机构出来诉讼,并且得到支持,江苏法院能够大胆裁决,说明我国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已经落实到司法实践当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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