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废止2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废止26件规范性文件。
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的不断推进,及时清理“过时”的法规文件,与制定新的法规文件同等重要。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对那些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进程的法规文件,应当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生态环境部决定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记者注意到,废止的26件规范性文件中时间跨度非常大,从上个世纪的1996年到2016年的都有。其中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予以废止。该文件曾规定: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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