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已废止)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 on the running mode (CHINA stage Ⅲ)

标准号:GB18176-2007 代替GB18176-2002

2008-07-01 实施

2008-07-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176-2002。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8176-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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