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Durability of Emission Control Systems of compression ignition and gas fuelled positive ignition engines of vehicles

标准号:HJ 438-2008

2008-07-01 实施

2008-07-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满足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耐久性技术要求,可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HJ 43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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