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rules for sampling airborne radioactive materials
标准号:HJ/T 22-1998
1998-07-01 实施
1998-07-01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中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取样原则以及对取样方法与设备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气载放射性物质监测的各类工作场所、管道和烟囱以及大气环境的空气取样。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17679/
1998-07-01 实施
1998-07-01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中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取样原则以及对取样方法与设备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气载放射性物质监测的各类工作场所、管道和烟囱以及大气环境的空气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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