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standard–Light-duty Vehicles
标准号:HJ/T 182-2005 代替HBC 8-2001
2005-10-01 实施
2005-10-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轻型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倡企业在轻型汽车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考虑零部件的回收、车内空气污染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以及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和装备水平而制订,通过对轻型汽车的生命周期评价,对轻型汽车的尾气污染物排放、燃料消耗量、离合器片中石棉的限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低污染型轻型汽车类环境标志产品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 低污染型轻型汽车》(HBC 8-200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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