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加油站单层罐更新为双层罐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安全监管局、规划局、建委、商务委、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八条二十四款中关于“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手续,有序推进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加油站改造中仅将单层罐更换为双层罐且属于以下情形的,不需办理行政审批和验收,在确保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可不办理停歇业手续:
(一)不属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油罐位置、容积、介质、数量和管线等均未发生变化的);
(二)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未发生变化的;
(三)成品油储罐、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布局、规模未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单位在加油站改造中涉及新、改、扩建,涉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化的,需变更成品油储罐、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布局、规模的,油罐介质、数量发生变化的,须报各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验收和停歇业手续。
三、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公司、壳牌天津石油分公司和中化道达尔公司所属加油站需进行审批的,由上述单位按行政区划制定各区整体更新改造计划,统一整理汇总上报材料。除上述加油站外,其余加油站需审批的报所在区行政审批局审批、验收,办理停歇业手续。
四、各区制定本区“绿色通道”办理流程。
2017年5月9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保局水处
联系电话:022-8767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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