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交警支队、市场监管局、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规范和简化工作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机动车检验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
自2017年1月15日起,取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可登陆市环保局网站查询)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实施稳态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检测试运行。
1月15日至3月15日(不含)期间,根据检测试运行实际情况,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可以调整检测方法。同时,收费标准依据检测方法实施。
自2017年3月15日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必须统一实施稳态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检测。排放限值严格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12/589-201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的公告》(津环保气〔2013〕21号)中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联动
自2017年1月15日起,我市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联动机制。全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尚未使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由市环保局统一全部收回,前期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作废。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加强监督管理
全市环保、市场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将进一步严格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三个部门将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检测的检验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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