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告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2016年7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
自2017年1月15日起,取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可登陆市环保局网站查询)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实施稳态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检测试运行。
1月15日至3月15日(不含)期间,根据检测试运行实际情况,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可以调整检测方法。同时,收费标准依据检测方法实施。
自2017年3月15日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必须全市统一实施稳态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检测。排放限值严格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12/589-201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的公告》(津环保气〔2013〕21号)中的规定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自2017年1月15日起,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前期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废止。
二、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收费标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环保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四、咨询电话及查询网站
天津市机动车排污检控中心:87671397
网站:http://www.tjhb.gov.cn/
附件: |
|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20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