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0902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津环保监〔2015〕101号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失效

环保监〔2015101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县环保局:

为规范我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拓宽群众举报环境违法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环保系统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贯彻实施。

201561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拓宽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保微信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向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举报。

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使用“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录处理“12369”环保微信举报类、咨询类、建议类及其他微信事项。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受理环保微信举报的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全市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级“平台”管理机构为天津市环境保护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对全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业务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涉及跨行政区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需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介入的事项进行协调。

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环保微信举报办理工作责任主体,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环保微信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流程,负责受理、转办、办理、答复本行政区所有环保微信举报事项。

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行政区环保微信举报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三章受理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全市环保微信举报受理范围为:

(一)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二)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三)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超标排放噪声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如倒黑渣等。

第七条市、区县两级“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举报事项进行确认处理

对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及时予以受理,通过“平台”录入受理信息,并及时批转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查处。

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或咨询类、建议类等事项,应及时通过“平台”录入答复意见。

第八条受理的举报件要及时转办,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要转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建立移交机制并告知举报人;超出本级管理权限的,可申请上级协调处理。

第九条承办微信举报件的业务部门要及时办理。需要现场查处的,承办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微信举报件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提交答复意见。

第十条微信举报办理情况回复内容应当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及核实情况、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处理意见、与举报人沟通答复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环保微信举报事项办结后,应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同意回复后,操作人员及时将办理结果录入“平台”,并选择办结操作,通过“平台”将办结情况回复微信举报人。

第十二条已受理的环保微信举报,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在“平台”录入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将本级“平台”举报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市级“平台”上报,每月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天津市环境保护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对各级 “平台”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业务指导和目标考核。天津市环境保护举报受理中心对发现的未及时办理或重复举报的事项,要督促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真办理。

第十五条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人员和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按要求完善办公条件,确保“平台”的信息安全,使微信举报办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平台”操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服从上级“平台”管理,维护“平台”工作秩序;不得使用“平台”发送涉密信息、不良信息及垃圾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举报人发送未经审批的信息。

第十七条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微信举报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对环保微信举报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表彰和惩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617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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