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96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津环保气〔2015〕99号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失效

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

堆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落实《天津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2015616

(联系人:市环保局大气处王文美

联系电话/传真:87671522/1577

(建议此件公开)

附件

天津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工业企业散体物料堆场(以下简称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各种燃煤企业煤、灰堆场及各种工业料、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散货物流堆场等。

建筑、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程、市容整治、园林绿化和混凝土搅拌站等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依据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要求

(一)治理要求

1. 全市建成区内的堆场、重点行业(钢铁、电力、石油化工、供热、建材)储煤场,须采取封闭措施。

2. 建成区外的堆场,应采取防风抑尘网(墙)配备喷淋系统、苫盖措施。为最大限度的控制扬尘污染,工业企业堆场应尽可能采取封闭措施。

3. 采取防风抑尘网措施的工业企业堆场须同步采取苫盖、喷淋措施。

4. 未采取封闭措施的堆场要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监管系统联网。

5. 新建工业企业堆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对扬尘防治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充分论证;审批部门须依照《天津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技术导则》对扬尘防治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

(二)管理要求

1.封闭。工业企业堆场封闭须严格落实《天津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技术导则》各项技术要求。

2.防风网。采取防风抑尘网措施的工业企业堆场须同步采取苫盖、喷淋措施,并严格落实《天津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技术导则》各项技术要求。

3.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须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堆场内进行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时应喷水抑尘,在重污染天气时禁止进行搅拌、粉碎、筛分等产生扬尘的作业。

4.装卸作业。应尽可能密闭装卸方式。装卸或堆场内倒运等作业时须严格喷淋抑尘。在重污染天气时禁止打开苫盖进行装卸、倒运等产生扬尘的作业。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5.厂区道路。堆场场坪及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期洒水、清扫,保持路面整洁,杜绝二次扬尘;并根据生产和外界环境风力等级情况适当增加洒水清扫次数,做到厂内道路清洁整齐。堆场外道路上撒落的物料及时收集清理,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6.车辆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车厢应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严禁敞开式运输,防止沿途抛洒造成扬尘污染。堆场进出口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严禁带尘带土上路,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四周应设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等,收集车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冲洗废水直接外排或流淌到地面道路。

7.应加强场区周围绿化,有条件的应密植高大树木。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可在堆场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减少风蚀起尘。

8.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加强环境管理工作,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应加强对抑尘设施、监控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9.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对堆场类型、扬尘控制标准、企业负责人和手机号码,区县和市级责任部门及监督电话,环境污染举报电话等内容向公众进行告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三、部门职责

(一)市环保局加强对区县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定期对全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二)各级环保部门须加强堆场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对辖区内封闭堆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采取防风抑尘墙(网)的堆场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四、责任追究和处罚

(一)对因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污染防治法规,对违法单位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未按照要求对工业企业堆场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616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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