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6-00392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6-03-10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 13/ 2323—2016)等两项河北省地方标准已报经省政府同意,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霉素类制药企业仍执行《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208—2015)。
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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