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无缝对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工作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工作规程(暂
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17日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20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