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8753/2022-05815 | 分 类: | 综合管理;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 2017年10月10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环发〔2017〕27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10月18日 |
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环发〔2017〕27号
各市(州)环保局、司法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司法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环保局、司法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省环保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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