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2200000135448753/2022-05826分      类:综合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成文日期:2021年11月05日
标      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环环评字〔2021〕42号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9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1〕42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驻省各环评编制单位:

  现将《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5日         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行为,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促进编制单位自觉加强内部质量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包括接受委托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和人员以及自行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估中心)受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技术复核工作。

  第四条 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工作包括环评文件抽取、专家选取、技术复核、质询说明、复核结果通报及环评信用记分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年度计划,省评估中心根据各级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行政审批部门)环评文件审批(或告知承诺备案制)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环评文件,复核范围涵盖所有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编制单位。

  对列入国家环评信用管理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名单或监管失信名单的、个人承担环评文件数量过高的人员和所在单位编制的,以及涉及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督察信访项目的环评文件提高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环评文件在吉林省组织复核前已被生态环境部抽取复核的,不再重复抽取进行质量复核。

  第六条 省评估中心从国家和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选取复核专家组成复核专家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的人员及参与评审或提供咨询指导的专家不得参与该环评文件质量复核。

  第七条 质量复核采取专家盲审和集中会审形式开展。审核意见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类型,环评文件质量复核认定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判定为不合格。每份环评文件由2名专家独立盲审,对盲审审核意见为不合格类型的,由省评估中心组织复核专家组进行集中会审。

  第八条 省评估中心向审核意见为不合格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下发质量复核结果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存在问题及违反《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形。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复核结果予以反馈。

  第九条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由编制人员、法人代表在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结果告知书上确认签字,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按指定的方式提出申述说明并提交申述材料。省评估中心组织复核专家组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进行集中质询,质询应由主持编制该环评文件的环评工程师本人参加,本人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对无故不参加质询的,视为放弃申述。对材料予以采信的,该环评文件复核结果重新核定。

  对质询意见有争议,确需现场踏查的,由省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查,必要时向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请求技术支持。

  第十条 省评估中心负责将复核结果及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报送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一条 质量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和人员,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纳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及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将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和评定为不良的编制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抽查抽取比例和频次。对守信的编制单位和信用良好的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可适当减少抽查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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