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112200000135448753/2022-05824分      类:大气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成文日期:2020年11月12日
标      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环发〔2020〕27号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6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吉环发〔2020〕27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为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汽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0号令)、《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3号)、《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等文件要求,拟在全省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一)严格I/M制度流程。

汽车所有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汽车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检验不合格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出具《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治理告知书》(详见附件1),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维修治理。完成排放超标维修后,M站应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将汽车排放维修信息及时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 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详见附件2),进行维修后按要求予以复检。经诊断维修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超标排放汽车到I站进行复检的,I站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修记录作为复检凭证。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二、规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护维修站建设    (一)规范实施I站建设。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I站建设工作,督导I站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严格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检验标准,除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及适时四驱车型,因适用特殊技术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上线检测的车型,要全面按标准使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I站及其负责人要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规范实施M站建设。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M站建设工作,督导M站落实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从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获取的排放检验结果,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汽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诊断系统(OBD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并合理维修。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或许可未到期)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M站,相关单位应登录吉林省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者自助端(http://ysgl.jtyst.jl.gov.cn/yzqyd)点击“维修业户”中的“M站”图标,系统自动认定。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时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的M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挂牌运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为防止小病大修或者过度维修,防止以简单更换排放控制部件方式替换对车辆真正的故障诊断和维修,M站采用智能数据分析、故障诊断等先进技术手段,借助检测设备科学研判超标车辆故障,并合理维修。汽车排放维修信息要实时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与I站实时共享,以满足I站的复检要求,实现汽车污染物排放量有效降低,提升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强化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监管 

  各地要建立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强化I站和M站动态监管。

  (一)加大对I站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对比、远程监控排查等模式,进一步强化I站监管,依法严厉打击I站伪造汽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检验监控参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I站,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I站不应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机动车维修业务,不应要求车主到指定的场所对机动车进行维修。

  (二)加大对M站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M站监管,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有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举报投诉多的M站,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罚,规范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大力推行便民检验和维修服务

  I站和M站应当采用规范化、标准化的检验和维修模式,提供专业、规范、便捷、高效的排放检验和治理维修服务。I站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M站要在服务大厅公示《I/M制度排放超标治理业务流程图》(详见附件3)和收费标准。鼓励I/M站通过微信、电话、网络等预约方式开展检验和维修业务。畅通汽车环保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公开渠道,方便车主实时查询车辆环保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强化部门联动

  I/M制度是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性能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维修治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省级生态环境、交通部门将通过信息闭环管理来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以及对超标排放汽车的管理。同时进一步研究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相关争议调解机制,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各地也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做好工作落实。I站和M站数据应分别按照有关技术要求,上传至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数据交互。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建立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监管等工作机制,推动I/M制度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

  附件: 1.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治理告知书(式样)

      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式样)

      3.I/M制度排放超标治理业务流程图

      4.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7.1附件1-3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docx
7.附件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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