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2200000135448753/2020-01089分      类: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成文日期:2020年03月20日
标      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环环评字〔2020〕11号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4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评审批

  “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环环评字〔2020〕11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实施行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环评审批服务,现将《吉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20日

  吉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规范“正面清单”具体执行操作,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转变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一)属于“正面清单”中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全部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具体实施方式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19〕18号)。在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出具承诺的条件下,即可取得批复。

  (二)对于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如复合型项目涉及行业均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项目,则按告知承诺制审批办理。

  (三)本细则印发前已受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复工复产的时间要求,自主选择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四)“正面清单”以外属于我省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仍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19〕18号)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19〕19号)有关要求执行。

  (五)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在企业基本申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立即受理;在满足法定公示期满后,应尽快出具环评批复。

  二、严格执行环评豁免

  (六)“正面清单”中属于环评豁免范围的建设项目,全部实行环评豁免。豁免清单外属于我省不纳入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仍按《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吉环环评字〔2019〕7号)执行。

  (七)环评豁免范围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无须办理环评手续。疫情防控结束后,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是否补办环评手续。

  三、充分衔接排污许可

  (八)环评豁免的新建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要在排污行为发生前进行排污许可信息登记;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要在排污行为发生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九)环评豁免的建设项目,疫情防控结束后,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是否补办环评手续。

  (十)在环综合〔2020〕13号文件印发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属于固定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分类处置中“未批先建”情形的,尽管纳入环评豁免范围,仍需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补办环评手续。

  (十一)对环评豁免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排污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企业排污相关信息,通过排污许可规范和约束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及环境风险可控。

  (十二)强化对“正面清单”中新建项目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按相关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编制执行报告和建立管理台账。

  四、切实强化指导服务

  (十三)要严格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升环评审批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高质量发展十三项举措》(吉环环评字〔2020〕6号)等相关文件,通过多种渠道,为环评“正面清单”实施提供政策引导与服务。

  (十四)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帮扶,确保“正面清单”贯彻实施到位。

  (十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企业指导服务,确保改革措施惠及企业,发挥“正面清单”在企业复工复产中的作用。引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排污。

  (十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正面清单”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及环保违法等行为。

  五、加强第三方服务管理

  (十七)在保证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纳入“正面清单”行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缩短环评文件编制时间。在没有原则性问题情况下,可在出具环评批复后,进一步按要求完善环评文件。

  (十八)本细则印发前已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的豁免项目,可依法继续履行合同。鼓励提供优质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

  在“正面清单”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要求的环评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纳入失信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20910/

(0)
环保管家的头像环保管家绿色守护者
上一篇 2024-08-07
下一篇 2024-08-0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