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的通知

索  引 号:112200000135448753/2020-01085分      类: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成文日期:2020年03月16日
标      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环环评字〔2020〕10号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4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的通知

  吉环环评字〔2020〕10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目录》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和国家规定的涉及重金属(铅、镉、汞、铬、砷等五类)排放的六个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部委托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垂直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确定。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

  三、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完成前的,建设项目竣工固体废物专项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权限依照本通知执行。《目录》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录》内已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原审批部门验收。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落实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0年本)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含发酵工艺的淀粉类项目

  二、酒、饮料制造业

  2.新建酒精、燃料乙醇生产项目

  三、造纸和纸制品业

  3.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不含废纸造纸)项目

  四、石油加工、炼焦业

  4.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项目

  5.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项目

  6.炼焦、煤炭热解、电石项目

  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7.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的);染料及其中间体制造;肥料制造(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的);农药制造项目(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的)

  六、医药制造业

  8.化学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项目

  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9.化学浆粕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单纯纺丝除外)项目;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项目

  10.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项目

  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1.水泥熟料制造项目

  12.平板玻璃制造;含焙烧工艺的石墨、碳素制品制造项目

  九、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3.炼铁、球团、烧结项目

  14.炼钢项目;冷镀锌工艺的轧钢项目

  十、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5.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十一、汽车制造业

  16.整车制造(单纯组装的、不新增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项目

  十二、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7.铅蓄电池制造;非专业电镀园区内的电镀项目

  十三、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8.火电、热电站(燃气、地热、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除外)

  19.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20.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总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21.生活垃圾发电项目

  十四、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22.高尔夫球场项目

  23.特大型、新建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24.涉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旅游开发项目

  十五、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5.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新增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十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26.石油、页岩油开采项目(不含单纯净化、液化、压缩)

  27.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项目

  十七、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28.黑色金属矿采选(不含单独尾矿库建设、单独物理选矿改造)项目

  十八、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9.有色金属矿采选(不含单独尾矿库建设、单独物理选矿改造)项目

  十九、非金属矿采选业

  30.稀土矿采选(不含单独尾矿库建设、单独物理选矿改造)项目

  二十、水利

  31.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中型及以上水库项目;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的水事工程项目

  二十一、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32.新建跨市(州)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公路项目

  33.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跨市(州)铁路项目(铁路专用线、联络线、货站、站场项目除外)

  34.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项目;通用机场项目(不含机场公用、辅助工程)

  35.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36.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7.跨市(州)输油(气)管线项目

  二十二、轻工

  38.含鞣制工艺(蓝湿皮复鞣除外)的皮革毛皮加工项目

  39.轮胎制造以及有炼化、硫化工艺的橡胶制品项目

  二十三、环境治理

  40.以焚烧、填埋方式集中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医疗废物除外);水泥窑、钢铁、火电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

  二十四、核与辐射

  41.省内区域110千伏及以上的送(输)变电工程

  42.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或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建设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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