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8753/2022-05814 | 分 类: | 综合管理;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18日 |
标 题: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环发〔2017〕33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27日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环发〔2017〕33号
各市(州)环保局、发改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发改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发改局:
为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发〔2014〕40号)、《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5〕10号)等文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省发改委共同制定了《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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