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

                                                                             2018年6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取消31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共31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8)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
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财政部令第64)

省财政厅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3

权限内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日修订)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4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629日修正)

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5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通过,20171227日修正)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6

权限内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827日修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市、县)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7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216日通过)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依据废止,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暂停实施项目

8

国道以外的公路收费经营权转让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827日修正)

省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1.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暂停实施项目

9

权限内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827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1128日修正)

省林业厅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10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629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131213日修订)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林场发〔2003131号)

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11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审核

行政许可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05)

省文化厅

依据废止,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12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许可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07)

省文化厅

依据废止,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1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114日修正)
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卫生部令第5号)
三、《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1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424日修正)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15

电力整流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
二、《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
三、《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该事项为“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2190)的子项

16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
二、《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
三、《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该事项为“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2190)的子项

17

橡胶制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
二、《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
三、《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

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该事项为2014年省政府1号令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质监行政部门的“市地代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原职权编码:230000-01-0-4554)的子项

18

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
二、《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
三、《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

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该事项为2014年省政府1号令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质监行政部门的“市地代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原职权编码:230000-01-0-4554)的子项

19

泵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
二、《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
三、《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

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该事项为2014年省政府1号令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质监行政部门的“市地代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原职权编码:230000-01-0-4554)的子项

20

水文仪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
二、《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
三、《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

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该事项为2014年省政府1号令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质监行政部门的“市地代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原职权编码:230000-01-0-4554)的子项

21

输水管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
二、《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
三、《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

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该事项为2014年省政府1号令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质监行政部门的“市地代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原职权编码:230000-01-0-4554)的子项

22

电热毯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
二、《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
三、《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

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该事项为2014年省政府1号令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质监行政部门的“市地代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原职权编码:230000-01-0-4554)的子项
3.
该事项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3

助力车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
二、《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
三、《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

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该事项为2014年省政府1号令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质监行政部门的“市地代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原职权编码:230000-01-0-4554)的子项
3.
该事项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4

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
二、《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
三、《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

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
该事项为2014年省政府1号令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质监行政部门的“市地代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原职权编码:230000-01-0-4554)的子项
3.
该事项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5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629日修订)
二、《草种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3)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45)

省畜牧兽医局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6

违反体育竞赛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6)

省、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依据废止,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

行政确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

省教育厅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8

省八六五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31213日修订)
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01211)
三、《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继续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的通知》(黑财综〔2014143)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29

省九八一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31213日修订)
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01211)
三、《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继续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的通知》(黑财综〔2014143)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3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依据修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31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其他

一、《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
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616)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
四、《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

省教育厅

依据修改,教育部已取消此项工作,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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