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黑发〔2016〕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黑龙江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要求,我厅对照年度法治建设工作目标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我厅充分认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两次针对龙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思想,念好山水经、冰雪经,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发展环境整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是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了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环保系统的总体目标,细化了工作举措,提出了工作要求。
二是对照《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任务举措分工及时间进度安排》的任务分工,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细化了156项具体工作任务,并明确了完成时间。
三是建立和完善了环境保护法治政府工作推进机制,成立了省环保厅环境保护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环境保护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组织和考核工作,厅长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对涉及本机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政法处,负责环境保护法治政府建设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省环境保护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强化立法、完善政策,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严格按照《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与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21个中省直单位共同起草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按照立法程序,邀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修改和审查:一是广泛征求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征求意见。二是深入部分市、县开展调研,召集煤炭生产、供热发电、石油化工、机动车尾气检测和餐饮服务等企业,仔细了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三是组织法律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四是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五是借鉴了山东、河北等省的立法经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于2016年9月13日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6年10月和2017年1月对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拟定于2017年1月提交省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审议。
(二)全面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和贵办一系列清理通知要求,对我厅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我厅代拟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含规范性文件)及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一是《黑龙江省辐射条例》删除了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确认”的规定,《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废止,《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都已经打捆修订。二是提出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清理意见:废止文件(含规范性文件)4件,保留文件(含规范性文件)6件。三是在连续3年清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保留规范性文件4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2件。贯穿全年的清理工作,我厅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别是政府规章符合《立法法》关于规章权限的要求,并解决了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规范中介市场等一系列改革不相适应的法律问题,确保了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要求全面衔接。
(三)有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制度体系
为了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我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合省委组织部起草了《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分别于2016年6月和9月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细化了39个党委、中省直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确定了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了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35种党政领导干部破坏生态环境需要进行追责的情形,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健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我厅,负责日常工作。两个文件建立健全了我省环境保护协调配合和责任追究的体制机制。
三、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努力保障和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一)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
一是按照“改善环境质量、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力。将污染较小、环境影响较轻的6类报告书项目,以及全部报告表项目下放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同比下降25%、43%。对占建设项目总数50%以上的登记表类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发挥规划环评作用,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12个规划环评文件出具了审查意见。
二是放开环评和竣工验收市场,引入公平竞争机制,环保系统11家环评机构全部完成脱钩,完成6家非环保系统事业单位改制。加大对地方的指导和培训,规范环评机构和验收单位管理。
三是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服务保障产业项目建设。开通“快速通道”,对紫金矿业铜冶炼、三江连通工程、新建黑乌铁路等全省重点产业项目实行提前介入、动态管理、点对点专人服务。省领导高度关注的中俄天然气管道、绥芬河机场、牡佳铁路、哈佳铁路电气化等铁路、水利、机场等重点项目均获批复。
四是全面推行环评审批、验收数据信息化,实行“集中受理”“一站服务”“限时办结”,项目网上审批率100%。共审批环评文件86个,竣工验收项目77个,实现了全部项目“零滞留”“零违规”“零投诉”。
(二)统一规范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权力清单
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权力类别,对本系统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完成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确定市(地)行政权力144项,县(市)和市辖区行政权力133项。
根据省编办部署,对照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省政府令第7号)等规定,调整了省级权力清单。省级行政权力从90项调整为89项,取消11项(含下放1项),增加10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监督检查3项)。
(三)严格按照行政权力流程图实施行政权力
按照“优化权利运行路径、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事时间、降低办事成本”的原则,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履行职责等逐一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做到流程清晰、权利明确、操作简单。2016年我厅根据有关依据变化及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了行政权利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我厅现有权力运行流程图全部通过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着力改善全省环境质量
(一)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一是科学防治,开展源解析。完成了全省省辖城市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结果表明:省辖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以本地源为主;对PM10、PM2.5贡献最大的污染源均为燃煤源,分担率分别为27.7%~36.1%和29.8%~39.3%,采暖季分担率显著高于非采暖季。切实改变“头疼医头,脚痛医脚”治霾方式,做到了有的放矢科学防治。
二是抓住主要矛盾,把控煤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突破口。开展了燃煤质量管理现场督查,管控煤炭运输、贮存、经营、使用和排放各个环节,严控燃用劣质煤。制定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四个一批”要求,共淘汰和改造燃煤小锅炉2210台,完成年度计划的147.1%。
三是理顺体制机制,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省政府启动三年行动计划,明职责,定任务,形合力,与公安、煤管、农委、商务、质监、交通等部门相互配合,协同攻坚,强力推进。共完成工业治理项目148个,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41854辆,2016年秋秸秆着火点同比减少45.9 %。
四是开展预测预报预警,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化与气象部门空气质量会商机制,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督促各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共报送重污染天气状况专报19期,启动各级别预警18次,开展各类专项行动 4次。
(二)推进江河湖水污染防治。
一是全面贯彻实施“水十条”,持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我厅牵头组织有关中省直部门和各市(地)编制完成了《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以省政府名义发布,明确了全省未来5年的水污染防治约束性目标和任务要求,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与各市(地)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位。我省62个国考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共42个,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67.7%,高于年度考核目标16.1个百分点。有61个断面达到2020年水质目标,其中有6个断面(富源村、苗家、汤旺河口内、梧桐河口内、呼玛河口内、穆棱河口内)比2020年水质目标提高了1个类别;有1个断面(讷尔克气)比2020年水质目标提高了2个类别,由Ⅳ类升为Ⅱ类。
二是加大重点支流污染治理力度,进一步提升松花江水质。用系统思维推进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突出重点支流带动作用,形成以支带干、以支促干、以支稳干的推进格局。组织开展阿什河流域现状调查和环境保护专项督查,阿什河氨氮浓度呈持续下降趋势。启动肇兰新河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列入规划的55个必建项目中,34个项目已启动。组织开展穆棱河、呼兰河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共扣缴生态补偿金4710万元,补偿2700万元。继续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松花江干流溶解氧指标处于优良水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在Ⅲ类,松花江污染防治成果惠及中俄两国人民。
三是突出保障饮用水安全,深化良好水体保护。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专项整治。强化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环境监管,每月定期公开35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针对部分地区水源水质不达标问题,采取“替代一批、更换一批、调整一批、深度处理一批”方式,进行区别化整改。兴凯湖、小兴凯湖达到Ⅲ类水质比例为75%,较基准年实现较大幅度改善;五大连池营养状态级别由轻度富营养改善为中营养;镜泊湖水质较基准年整体有所好转,已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三)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经协调省编委,我厅成立了土壤环境管理处,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编制,专门负责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完成了《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组织重点工程项目申报和筛选,启动污染治理与修复,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不断加大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风险点位布设试点工作力度,共布设土壤环境监测点位332个,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四)稳步推进生态环保体制改革
一是较好完成改革任务。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编制改革台账,制定工作要点,落实改革任务,各成员单位先后出台了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方案和推进农业“三减”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改革文件,开展了水环境流域生态补偿、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等试点,共完成30项改革任务,正在推进13项任务。
二是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编制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红线范围占国土面积49.8%。全省已经建成126个国家级生态乡、16个国家级生态村,命名大庆、伊春和齐齐哈尔3个省级生态市,61个省级生态县(市、区)。国务院新批复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51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7%。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建制村201个,114个建制村在建。
(五)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全年组织本系统开展大气污染整治“清洁空气”、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和“冬病夏治”专项,水污染防治“清净水体”,面源污染防治“清洁田园”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仓”等一系列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的执法活动,以大气污染源企业、水污染源企业、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工业园区等五方面内容为执法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全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共1094起,罚款总额1.11亿元。其中,按日计罚案件39起,罚款总额4300余万元,查封扣押案件40起,限产停产案件75起,行政拘留案件27起,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2起。
五、创新模式、提高能力,全面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一是认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厅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每年达到了2次以上,每次集中学习,厅领导带头发言讨论、带头联系环境法制建设实际、带头提出依法治理环境方略和构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在一周以上,全系统党员干部法律素质进一步提升,形成了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良好工作风气。二是以会代训举办保密工作培训班。邀请省保密局领导讲课,开展了保密普查工作,增强了全厅干部的保密意识。三是积极举办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为进一步规范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水平,我厅举办了全省环境监察岗位集中培训班,并以美国西尔网络教育为平台,举办了网络远程教学培训班。
(二)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
成立了由主管副厅长担任组长的环境执法大练兵领导小组,采取“环保部门与多部门相结合”、“常规手段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夯实基础与素质提升相结合”、“日常监管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常规执法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五个相结合”方式,开展了全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通过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的开展,强化了全省各级环境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提高环境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为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提供了思想和能力上的保障,杜绝了“不想为、不敢为、不善为”的懒政、惰政思想。全面提升了我省环境监察人员素质水平、业务能力、实战技巧。2016年11月,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取交叉互评的方式,对全省13个市(地)和垦区环境保护局的38份环境行政处罚档案及适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的案卷进行了评审。通过互查互评,当面反馈的方式,使环境执法人员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显著提高。
(三)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黑政办函〔2015〕60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发放全省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证件的通知》(黑政法发〔2015〕33号)的要求,我厅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黑龙江省三年培训规划》举办了两期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班,全年共发放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3808个。印发《关于清理调离、退休等人员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通知》(黑环监发〔2016〕15号),对全省不符合条件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行为进行清理,全年全省共清理执法证件205个,坚决消除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工作给行政执法和法治工作带来的潜在风险。
(四)全面推进“两随机”监管机制
一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两随机”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随机抽取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企业和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等相关制度,积极探索创新适应时代需求的执法模式。坚持执法决定审核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裁量,严禁野蛮执法、情绪执法,对违法行为的一律限时停止限时整改,并加强监督指导,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我厅共有8项行政监督检查的权力,其中,市场监管权力事项7项,其他行政监管权力事项1项,截至目前,已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名单。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要求,邀请省内新闻媒体参与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双随机”的抽取仪式,现场随机抽取5个市级稽查对象、14个县(区)级稽查对象和10名各地市抽调的交叉稽查人员。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有效融入随机抽查,用以消除部分违法企业的侥幸心理。
六、重视法制、加强公开,有效化解行政纠纷
(一)加强法制工作
一是我厅在2016年结合“环保督政”的监管体制变化,将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调整至政法处,配备8个行政编制,成为我厅第一大业务处室。政法处在原有政策法规和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监督和考核的任务,还将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工作,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目标并组织考核,协调环境保护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
二是完善各项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厅在2016年进一步完善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聘请专职法律顾问;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我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依托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确立了我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制度;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规范了我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全年共制定规范性文件5份并向社会公布,制发均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无违法内容。
(二)推进政务公开
在我厅官网上公开空气质量、水质信息、环境监管信息、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等,并设立“群众投诉重点环境信访信息公开”、“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省重点污染源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能力建设(二期)项目专栏”、“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专栏”等专题专栏,重要政府环境信息还通过官方微信、微博定向发布。我厅共有10项公共服务事项,目前已全部面向社会公开,为方便人民群众创业办事,共取消4项证明和手续(占总数的11%),并编制了办事指南。
(三)化解行政纠纷
一是认真办理信访事项。我厅设立厅长接待日,向社会公布信息,厅主要领导包案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厅信访办通过环境保护信访信息管理系统、黑龙江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两个平台处理信访工作。2016年,我厅共受理环境信访案件来信2753件,办结2514件,结案率91.3%;接待来访25批83人次,按照《信访条例》和中央信访精神的要求,采取引导、规劝,将群众引导回属地,我厅加大督办力度,将问题在当地妥善解决。根据《关于开展不稳定群体排查梳理工作的通知》(黑信联办电[2016]79号)要求,对省内的环境信访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梳理,共梳理存在不稳定群体的环境信访案件13件,涉及人数700余人(户),都已交当地环保局进行处理,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把不稳定群体稳定在当地,最大限度地减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杜绝极端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全年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4件。其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件,未到办结期限1件,3件行政复议决定均未再提起行政诉讼,彻底化解了行政纠纷。作为被申请人答复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案件25件,收到行政复议决定15件,未到办结期限10件,均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无拖延履行情况。厅内有4名同志通过省政府法制办于2016年9月20日组织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复议、应诉人员资格。
三是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84号)有关要求,制定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应诉制度》。全年共完成应诉案件15件,收到行政裁定7件,均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正在审理8件。
一年来,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勠力同心、攻坚克难,全力配合开展中央环保督察,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一批“热点”“焦点”“难点”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质量持续明显改善。全省环境保护系统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升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十三五”环境保护良好开局。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2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