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33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许可 清理 决定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2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19997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

  2、《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6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

  3、《关于同意成立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的批复》(19968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人〔1996714)

  4、《关于发布〈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4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12 号)

  5、《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4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9号)

  6、《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7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66)

  7、《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9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54号)

  8、《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200110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1120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1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

  修改内容:删除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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