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修订解读

一、标准性质

本标准为强制性排放标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9月22日发布《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 3416.1—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哪些排污单位需要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三、哪些区域属于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范围?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范围包括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菏泽市4市全部区域,济南市莱芜区和钢城区。

四、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去向不同,其执行的限值不一,应如何选择?

为满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要求,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排污单位应按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其中,核心保护区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应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排放废水。具体分区范围如下:

(1)核心保护区域:南四湖东平湖大堤、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和所流经其他湖泊大堤内的全部区域,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大堤位置;

(2)重点保护区域:南四湖核心保护区域边界外延15 km的汇水区域,以及东平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核心保护区域沿汇水支流上溯15 km的汇水区域;

(3)一般保护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五、与《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 3416.1—2018)相比,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修改内容是什么?

(1)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再生水、间接排放的术语和定义;

(2)更改了南四湖流域重点保护区域的范围,修改为“核心保护区域边界外延15 km的汇水区域”;

(3)更改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排放控制要求;

(4)更改了总汞、六价铬、全盐量等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5)更改了部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包括新增了HJ 977,删除了HJ 924、HJ/T 132、EJ/T 1075、EJ/T 900,修改了HJ 1147、HJ 1182、HJ 1226的原标准号。

六、对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具体排放要求是什么?

(1)自2024年4月1日起,设计处理规模≥500 m3/d的新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下列水污染物的应按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执行标准中表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2)自2026年3月31日起,设计处理规模≥500 m3/d的现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下列水污染物的应按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执行标准中表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3)其他控制项目的排放仍执行标准中表1、表2及国家有关要求。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修订解读

七、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标准中规定的新要求不一致的,应如何做?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且需要变更的,应当在本标准规定生效的时效前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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