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修订解读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南四湖流域鲁苏豫皖四省统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同时结合我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管理现状及最新环境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南四湖流域保护整体成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 3416.1—2018)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

《标准》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调整南四湖流域控制区。按照南四湖流域四省统一边界要求,调整了南四湖重点保护区域范围。

(二)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一是考虑到工业废水集聚处理的形势,对设计处理规模≥500m3/d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常规水污染物提出加严的排放要求,不再执行其他排污单位较为宽松的限值要求。二是落实环境管理新要求,衔接国家新发布的生态环境标准,修改了六价铬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三是删除了已过执行时段的总氮过渡值。

(三)其他修订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标准的结构和表述,更新了国家新发布的水污染物监测方法,并衔接了达标判定、排污许可等方面的环境管理新要求。

(四)标准执行时间。自2026年3月31日起,设计处理规模≥500 m3/d的现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执行《标准》中表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其他排污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标准》实施后,将有力推动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形成南四湖流域齐抓共管、统一要求的良好局面,构建流域保护治理的整体格局,进一步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推动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保障南水北调东线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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