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
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ordnance industry Powder and explosive |
(GB 14470.1-2002 2003-07-01实施)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火炸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火炸药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火炸药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种类,分时段规定了火炸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火炸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火炸药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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