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鄂环发〔2019〕24号)自即日起废止。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2日
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我省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生态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宽严相济、以评促改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生态环保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和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参评单位范围】下列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应当纳入生态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的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控排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农村环境整治、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污染土壤治理及其他环保治理的企事业单位等;
(五)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环保检验、清洁生产审核、碳排放核查和交易的企事业单位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省生态环境厅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第三方环境治理和服务单位信用评价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包括参评单位名单发布、信息归集、审核计分、异议复核、信用修复、结果发布及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对参评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报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后实施。
生态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事宜应当在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七条【评价指标】生态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三项。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并予以公开。
第八条【记分有效期】评价指标记分依据以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为准,记分有效期自环境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复后自动清零,加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
第九条【记分规则】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根据参评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累计计算信用分值。参评单位首次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80分,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上一期评价分值。
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反映企事业单位自记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记分依据】扣分或加分以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法律文书、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及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二种及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记分。
同一事项获得生态环境领域多级表彰,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标准】生态环保信用评价根据扣分项和加分项进行累计计分,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环保诚信单位(评价等级为A级,标注为绿标):90分及以上;
环保信用良好单位(评价等级为B级,标注为蓝标):70分~89分;
环保信用警示单位(评价等级为C级,标注为黄标):40分~69分;
环保失信单位(评价等级为D级,标注为黑标):39分及以下。
被评定为环保失信单位,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信用警示单位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参评名单确定】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原则上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发布参评单位名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告知参评单位。
第十三条【参评单位责任】参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要求登录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等相关工作。
参评单位接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未参加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掌握的参评单位环境行为信息,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动态管理】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运算形成参评单位生态环保信用实时记分分值,并发送动态记分预警通知至参评单位,原则上每年1月15日前统计形成上一年度累计得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累计得分,审核形成参评单位年度生态环保信用拟评价等级结果,并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每年3月3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第十五条【异议复核申请】参评单位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生态环保信用动态记分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以下时限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
(一)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对环保信用动态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前。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或证据。
第十六条【异议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参评单位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参评单位。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因关闭、注销而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参评单位,以及自愿参加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退出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并提交证明材料,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信用修复申请条件】按照“谁评价、谁修复”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其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后,满足修复时限要求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生态环保信用修复。
申请生态环保信用修复的参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一)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司法裁判、执行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二)基本消除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不良影响;
(三)自其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后至申请生态环保信用修复时未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信用修复申请及审核】参评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在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评单位。
第二十条【信用修复限制】对环保失信单位(评价等级为D级,标注为黑标)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分级分类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参评单位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遵守分级分类管理规定,但“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等另有规定,以及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群众信访、重污染天气应急、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等依照法律法规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绿标激励】对环保诚信单位(绿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行政检查中,酌情降低监管级别,减少“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
(三)对连续两年被评为绿标的参评单位,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除现场检查;
(四)在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及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评选各类先进需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蓝标鼓励与引导】对环保信用良好单位(蓝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该类参评单位持续改进其环境行为,推动其向环保诚信单位目标努力。
第二十四条【黄标约束】对环保信用警示单位(黄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在组织生态环境表彰奖励、评先评优有关活动中,暂停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评资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黑标惩戒】对环保失信单位(黑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政检查中,将其列为特殊监管对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并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在享受生态环境优惠政策支持、申请生态环境财政性资金项目、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参与生态环境表彰奖励、参加生态环境评先评优等相关领域实施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结果共享】省生态环境厅应及时将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推送至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为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企业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价格支持、税收优惠、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等方面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鄂环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表
附件
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表
序号 | 类别 | 指标 | 使用期限 | 分值 |
1 | 生态环境执法信息 | 警告 | 自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至完成信用修复 | -1 |
2 | 通报批评 | -2 | ||
3 | 罚款金额≤5万 | -5 | ||
4 | 5万<罚款金额≤10万 | -10 | ||
5 | 10万<罚款金额≤20万 | -15 | ||
6 | 20万<罚款金额≤30万 | -20 | ||
7 | 30万<罚款金额≤50万 | -25 | ||
8 | 50万<罚款金额≤100万 | -30 | ||
9 | 100万<罚款金额≤200万 | -50 | ||
10 | 罚款金额>200万 | -70 | ||
1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 | ||
12 | 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顿、限制从业 | -40 | ||
13 | 实施查封、扣押 | -40 | ||
14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 -40 | ||
15 | 实施按日计罚 | -60 | ||
16 | 吊销、撤销、没收许可证件 | -60 | ||
17 | 责令停业、关闭 | -60 | ||
18 | 企事业单位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 -70 | ||
19 | 拒不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 -70 | ||
20 | 司法信息 |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 | -40 | |
21 | 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80 | ||
22 | 社会责任信息 | 未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事业单位主动组织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内 | 5 |
23 | 主动向社会开放环保设施 | 1年 | 1 | |
24 | 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2 | ||
25 | 按规定履行排污权交易价款清缴义务 | 3 | ||
26 | 3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5 | ||
27 | 5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8 | ||
28 | 获得市级生态环境表彰 | 1年 | 5 | |
29 | 获得省生态环境厅表彰 | 2年 | 10 | |
30 | 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表彰 | 3年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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