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目标要求
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深化对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强化组织协调,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实施该制度的意义和有关要求,取得车主和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要积极开展有关制度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各地应于2020年年底前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实现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
二、把握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重点
(一)定期向社会公布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机构名单。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符合《通知》有关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汽车排放检验。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将相关名单抄送当地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
符合《通知》有关要求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超标排放车辆诊断和维护修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将相关名单抄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鳞选一定比例且符合《通知》要求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并挂牌运营。
(二)构建检验维修数据共享体系。依托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各自管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快推动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信息和维修治理信息闭环联网管理。省级管理系统未实现联网前,省或市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各自管理的系统赋予对方业务查询权限,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询汽车维修信息,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可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查询汽车排放检验和复检信息。省级管理系统实现联网后,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以及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机构应全面落实《通知》要求。
(三)规范汽车排放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维修工作流程。对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由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转交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并告知其维护修理及复检有关流程和要求。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由维护(维修)机构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复检凭证。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等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等监督抽测方式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车辆信息,每月以公告(在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每月定期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维修治理。
三、加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的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监管和信息通报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方式维护修理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要充分发挥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要加强大数据分析和应用,对于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保汽车排放超标治理取得实效。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通知》及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通知》和本文件为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认真监督落实。
附件: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22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