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管和直属单位:
《湖南省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16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将举报奖励纳入年度预算,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举报信息:
(一)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有奖举报专栏;
(二)省生态环境厅微信公众号有奖举报专栏。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须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
(三)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四)根据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已核查属实的。
第八条 举报存在以下不符合基本行政原则,或者证据、线索来源不正当的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者内容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已被属地相关部门调查或责令整改的;
(三)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系已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已进行申诉、诉讼的;
(四)从事与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举报的;
(五)举报人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获取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证据或线索的;
(六)经核查认定的生态环境问题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七)其他依法不应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六)非法收集、贮存、利用、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
(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
(十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十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经查证属实,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奖励范围的,根据现场核查认定的不同情况,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经现场核查认定,举报事项属实的,奖励5000元。
符合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十项的,经现场核查认定,举报事项属实的,奖励3000元。
符合第九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二项的,经现场核查认定,举报事项属实的,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反复排查仍未发现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者的,省生态环境厅可发布悬赏通告,实施定额奖励。其中,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悬赏金额不高于20万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悬赏金额不高于30万元,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悬赏金额不高于50万元。举报事项既符合悬赏奖励条件,也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奖励标准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奖励金额较高的执行。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十二条 对同一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省生态环境厅登记举报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被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被立案查处并结案后,该问题再次发生,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同一时间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对象的多项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奖金不累计,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经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核实认定后,及时将奖励结果以电话、短信的形式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举报人或者其受委托人应携带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及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若为受委托人代为领奖,受委托人还需提供代领委托书)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且未委托他人代领的,可在有效期内向省生态环境厅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由省生态环境厅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奖励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付,税费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举报人无法在通知的期限领取奖励的,可以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延期领奖,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五条 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并予以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一)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者有误,导致无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的;
(二)举报人未在通知期限内领取奖励,也未申请延期领奖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案件奖励办理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问题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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