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辐射类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
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环辐字〔2016〕11号
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了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全面做好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我厅于2016年6月3日印发了《海南省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琼环函〔2016〕817号)。相比于常规环境项目,辐射类建设项目规模较小、数量较大、污染较小。为更好地解决辐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海南省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和我省辐射类建设项目实际,我厅制定了《辐射类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辐射类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批准的《海南省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基于辐射类建设项目均属公共设施类项目且相比于常规环境项目规模较小、数量较大、污染较小等特点,为更好地解决环保违法违规辐射类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处置、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提高效率的原则,妥善有序处理辐射类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清理整治,全面落实辐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处置范围
本方案所称辐射类项目包括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二大类,具体包括: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电离辐射项目和输变电、通信基站、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项目。
三、处置期限
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1月1日前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辐射类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列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整治处置完毕(2016年12月31日后清理整治政策不再适用)。
四、分类处置措施
甄别违法违规辐射类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按照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和2015年1月1日后建设的项目进行分类处置。
(一)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1.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
(1)输变电类等项目。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未经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的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输变电项目环境现状监测备案表》(见附件1)要求开展现状环境影响监测。如监测结果不超标,则将现状环境影响监测报告等文件进行信息公开后报我厅备案,纳入环保日常监管;如监测结果超标则应视情况加以整改后重新监测或者恢复原状。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项目现状环境监测报告编制可参照输变电工程项目现状环境监测报告格式执行。
(2)移动通信基站项目。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未经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的移动通信基站,分别由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采用分批次的方式按照《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电磁辐射环境现状监测备案表》(见附件2)开展电磁环境现状监测, 如监测结果不超标,则将现状环境影响监测报告等文件进行信息公开后报我厅备案,纳入环保日常监管;如监测结果超标,则应视情况整改后重新监测或者拆除恢复原状。
评价范围内有环境敏感点(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基站都要进行电磁环境现状监测,监测比例不少于总量的30%。
2. 核技术利用项目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未经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环境现状监测备案表》(见附件3)的要求开展现状辐射环境监测。如监测结果不超标,则将现状环境影响监测报告等文件进行信息公开后报我厅备案,纳入环保日常监管;如监测结果超标,则应视情况整改后重新监测或者恢复原状。
(二)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2015年1月1日后擅自开工建设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动工建设尚未完工的项目),一律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按照《海南省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要求,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均可承担现状环境影响监测。监测机构对其依法做出的监测数据和编制的监测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建设单位应提供准确完整的项目环境保护目标目录,并监督、配合监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
五、工作要求
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辐射类建设项目是难得的一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机遇,对规范我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抓紧、抓好。
(一)我厅将加强对辐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定期通报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时督办。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清理整治辐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立即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塔和雷达站(台)项目进行全面反复清理排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环保违法违规辐射类建设项目情况,将清理排查项目情况上报我厅。
(三)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辐射类建设项目工作完成时间节点是2016年12月31日,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局应督促各建设单位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确保各建设单位在时间节点内完成该项工作。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