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渝环〔2018〕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
为落实《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有关要求,持续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执行,根据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从三种燃料管控组合类别(见表1)选择其中一类执行。鉴于全市无煤区创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已经有较好的工作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选择第Ⅲ类执行,或者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对于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有关解释执行。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
燃 料 种 类 |
||
Ⅰ类(一般) |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 |
Ⅱ类(较严)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
Ⅲ类(严格) |
煤炭及其制品 |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 煤 |
0.5% |
– |
12.0% |
焦 炭 |
0.5% |
10.0% |
5.0% |
兰 炭 |
0.5% |
10.0% |
10.0% |
二、持续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开展执法检查,巩固建设成果。各区县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在秋冬季气象不利条件时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严厉查处,避免出现污染反弹。
(二)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禁燃范围。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荣昌区、万州区、梁平区、垫江县、巫山县、黔江区、石柱县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县要按照《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下达的任务,制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方案,通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燃煤企业环保搬迁、“散乱污”整治、清洁能源推广等工程措施,减少高污染燃料散烧现象,确保到2020年,全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公里以上。
(三)加强工作调度,强化通报考核。各区县要通过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每月报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和扩大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工作信息的方式报送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月通报各区县工作进度,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三、其他事项
各区县要对本地区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通告、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其中仍在引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中的高污染燃料种类的公文,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确保合法有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渝环〔2017〕72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马波峰;联系电话:8918198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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