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经营行为的通知
渝环〔2018〕283号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防范环境风险,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规定,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规模、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管理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工作。不得擅自超规模、超范围接收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积极主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标准要求,加强经营活动污染物排放管理,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规范经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规范对产废企业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不得无故拒签、拒收中小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产废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依法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移交税务、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在与产废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收运频次及时间、利用处置方式、检维修计划等内容及其他应在合同中明确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遇到因设施突发故障等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为产废单位提供服务的,应立即告知产废单位并做好应急期间的危废收运安排,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区县环保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加强业务人员管理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各单位要将业务人员名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名单将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开并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若业务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并同时通知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三、诚信经营,遵守经营价格行为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供的危险、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应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等经营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与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合同约定。
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经营单位应当在业务办理地点的显著位置和企业网站以及“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收费行业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收费秩序。
四、公平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市场
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价格,不得通过划分市场区域、联合抵制交易等方式影响收集、利用及处置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单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市场有序竞争。
各产废单位和社会公众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拨打“12369”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58”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对举报反映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23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