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废字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的废止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见附件),过渡期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序号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归口单位 |
1 | DB 51/ 186-1993 |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生态环境厅 |
2 | DB51/T 981-2009 | 旅游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 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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