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省级地方标准的公告

2022年废字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的废止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见附件),过渡期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归口单位
1DB 51/ 186-1993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
2DB51/T 981-2009旅游标志标牌设置规范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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