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2012)修改单

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二、在“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直 接 排 放

间接排放

钢铁联合企业

钢铁非联合企业

烧结

(球团)

炼铁

炼钢

轧钢

冷轧

热轧

21

总铊

0.05

0.05

(0.006c)

0.05

(0.006c)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d

注:c适用于仅有烧结(球团)工序的钢铁非联合企业。

d不论废水是否外排,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指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如无处理设施时,指脱硫废水循环水池出水口。

三、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5.7 除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5.8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9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四、“表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21

总铊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五、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的规定。

6.2 应按照GB 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六、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6.1和6.2修改为7.1和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2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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