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修改为“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二、在“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mg/L):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生产工艺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12 |
总铊 |
硫铁矿制酸 |
0.006 |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a |
|
注:a不论废水是否外排,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指二氧化硫工艺气净化工段废酸处理设施排放口。 |
三、在“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5.1.6 除表9、表10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四、在“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删除5.2.1的要求,原5.2.2修改为5.2.1,并增加以下内容:
5.2.2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2.3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表9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方法标准编号 |
12 |
总铊 |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700 |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废水中氯离子浓度大于1.2 g/L,此方法不适用) |
HJ 748 |
六、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的规定。
6.2 应按照GB 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七、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6.1和6.2修改为7.1和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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