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0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运输环节监督管理,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运输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被认定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液体等废物,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委托单位和承运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采取有效防止环境污染风险的措施。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委托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查验承运单位资质和车辆技术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签订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协议,并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时,向环保部门提交承运单位和车辆、从业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查验承运单位、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或资格证件,并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等。凡承运单位、运输车辆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或达不到运输技术条件的,接收单位应拒收,并立即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包括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环保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控平台联网。委托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对承运车辆实时监控。

五、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经营范围应符合承运危险废物的类别,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两侧应喷涂或粘贴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识;运输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识别标识。

六、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并应配备与承运危险废物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七、危险废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除符合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执业要求外,还应定期参加环保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风险控制专业技术培训。

八、环保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联合对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定期组织安全运输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凡发生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擅自倾倒、遗弃危险废物或未将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指定的接收单位的,一经查实,要按照相关法规加以处置,直至取消其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留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相应联,留存期限为5年。

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监督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运输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共同监管平台,开展联合执法,加大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环保部门与交通部门共享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信息。环保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识别标志核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车辆、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并做好执法督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22日

甘环发〔2015〕22号.doc

附件: 12FCFEA56D6A5B6116091ECFD59_2518AF6E_6C00.doc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24324/

(0)
环保管家的头像环保管家绿色守护者
上一篇 2024-08-10
下一篇 2024-08-1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