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受理“三个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服务水平,保障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咨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环评机构管理

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文件要求,我省对环评市场实行开放管理,不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均可在我省范围内承接环评业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向建设单位推荐环评机构,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为方便建设项目业主查询了解,在我省开展环评相关业务的环评机构需在省环保厅进行资质登记,并接受我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监管,我厅将对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在省环保厅网站公开。环评机构登记表及所需材料清单可在省环保厅网站查询下载(网站链接)。

二、规范环评文件的受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时必须将环评合同一并查阅并留存合同复印件,在环评文件审批后归档备查。环评机构须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报告书(表)编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环评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环评合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能受理,环评文件所附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能受理,环评文件要件不全的不能受理。

环评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实施报批“一版制”管理,凡在技术评估阶段、行政审批过程中核查出影响环评审批的重大问题,则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环评文件的日常考核,并定期予以通报、处罚等。各市(州)及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局应及时将市(州)、县(区)查出的环评机构违规情况上报省环保厅,我厅将依情形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出的问题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向环保部报告。

三、规范技术评估程序

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须踏勘现场。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并介绍环评文件内容。编制人员未踏勘现场不能召开评审会议,项目负责人不到场不能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与被评审项目或环评文件编制机构有妨碍评审公正情形的不能参加评审会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技术评估会议时应留存项目负责人到会汇报和现场踏勘影像资料。省环保厅将定期不定期抽查,坚决杜绝假资质、借资质、假环评行为发生。

各市(州)及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局应严格对环评机构的考核监管工作,各市(州)环保局同时应做好对各县(区)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的抽查考核工作,维护好地方环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把服务科学发展与控制环境风险的“双重任务”落到实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17日

甘环评发[2016]28号

附件: C12AAC69B07BCE2F9741FCBB028_A40D715C_E58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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