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意见》精神,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加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29日

甘肃省加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省生态环境监(检)测行为,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检)测数据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通过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规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着力解决环境保护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资源分散,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为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数据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在资质认定的范围开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开展现场评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本省行政区划内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完善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的联动监管,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各类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三)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要对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留痕记录。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进行监管。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业务,为环境监管提供监测服务的,应事先向开展业务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并主动接受监管。健全对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名录库、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专家库、检查人员名录库。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调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认定信息、评价管理体系运行、审核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负有责任的,诉讼时承担连带责任。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人员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办结后及时分别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六)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半年将取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名单、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等信息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将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等查处情况及时抄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将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对信用优良的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人员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严重失信的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典型案例在“信用甘肃”网站公布。

(七)推动行业自律。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升行业技术水平。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推动行业自律结果的采信,努力形成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技术水平等有关工作予以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扎实推进本实施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上下衔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与属地监管责任的有机衔接,上级部门可以会同属地部门联合检查或者将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通报属地部门,限期整改期内原则上不再对同一对象、同一事项实施检查。

(三)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对环境监测活动的全过程监控,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四)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创新社会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电话“12369”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电话“12365”受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公开处理并曝光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引导新闻媒体、环保公益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测数据质量监督,形成政府主导、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的强大合力。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2BE8A8EA63B79F8E84A0D51BC26_37839807_A6A3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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